2019年全國“兩會”期間,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增加預防性侵內(nèi)容成為了代表們的熱議話題,今年將重點推進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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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是否應該順應部分公眾的呼吁,進一步對“強奸”的概念做擴張性的解釋?
全國律協(xié)未成年人保護專業(yè)委員會主任佟麗華:“沒有人敢說他知道,還有多少性侵兒童的罪惡從未進入司法程序。”
國際通行做法是建立強制報告制度,所有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機構和個人,發(fā)現(xiàn)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時,都有及時制止并報告的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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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 | 南方周末記者 譚暢
南方周末實習生 桂天舒
責任
2019年7月10日,涉嫌猥褻女童的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被正式批捕。
在王振華涉案前后,已有一樁又一樁性侵未成年人案浮出水面。
6月26日,貴陽中加新世界國際學校教師猥褻小學女生被曝光。
7月1日,遼寧省葫蘆島綏中縣一小學多名未成年學生遭性侵猥褻被公開,涉事小學校長此前已被刑拘。
7月9日,江蘇盱眙又曝出55歲小學教師涉猥褻女生事件。
……
沸騰民意洶涌而來:“女童陰道有撕裂傷,為什么還不是強奸?”“關5年怎么夠,性侵幼童的人渣應該判死刑!”“強奸犯說的話也能信?不要和我說證據(jù)不足!”
在決定“惡魔”到底該承擔何種罪責與刑罰時,立法者、司法者難免迎頭撞上公眾從樸素情感中誕生的種種詰問。
1
猥褻兒童懲罰輕?
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數(shù)量正在上升。
2018年5月29日,最高檢召開的新聞發(fā)布會稱,“猥褻兒童罪這一罪名近五年來一直呈現(xiàn)上升態(tài)勢。”
江西省檢察院提供了更有說服力的數(shù)字。2019年3月26日,江西省檢察院首次發(fā)布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,白皮書顯示,2018年,江西省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強奸、強制猥褻、猥褻兒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353人,起訴328人,同比分別上升47.7%和30.2%。
兩個月后,江蘇省檢察院也發(fā)布了一組數(shù)據(jù),說明性侵困境未成年人(孤兒、農(nóng)村留守兒童以及流浪未成年人等)的案件有逐年增多的趨勢,從江蘇受理審查起訴的侵害困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來看,性侵類案件的占比,已由2016年的七成增加到2018年的八成。
而據(jù)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發(fā)布的報告顯示,被性侵的未成年人中,女童超過九成。
如何懲治向未成年人“下手”的作案者?民間爭議從來沒有停止過。
有輿論主張對強奸女童者判處死刑。而按照中國現(xiàn)行法律,強奸罪的基本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,以強奸論,從重處罰。
什么樣的“惡魔”才會遭受死刑的懲罰?甘肅省武山縣原小學教師李吉順,2011年、2012年間曾在教室、宿舍對二十余名不滿12歲的幼女多次實施奸淫、猥褻,法院最終以強奸罪判處其死刑。該案曾被最高法列為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。
相比之下,法律對猥褻兒童罪的處罰沒有這么嚴厲。猥褻兒童罪的基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有加重情節(jié)的可判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這意味著在一般情況下,對兒童有性侵行為但未認定為強奸的罪犯,刑期不會超過15年。
由此在司法實踐中,如何區(qū)分猥褻兒童罪與強奸罪,就成為一個關鍵性的問題。
“由于兒童特殊的生理結構,刑法理論普遍認為,只要行為人和女童雙方的性器官有過接觸,就可以認定為強奸,且是強奸既遂?!敝袊ù髮W教授羅翔介紹,1984年,“兩高”與公安部曾頒布《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中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》,對此作出了明確規(guī)定?!半m然這份文件在2013年被廢止,但對于強奸幼女應當采取‘性器接觸說’的理論不應有絲毫松動?!?/p>
但很多時候,“性器接觸說”依然不能滿足公眾對嚴厲打擊性侵兒童者的期待。
2019年7月3日,警方披露王振華被刑拘時,公眾的質(zhì)疑就頗為典型:女童被驗明陰道有撕裂傷,王振華為何不涉嫌懲罰更嚴厲的強奸罪?
“案子目前尚處于偵查階段,被害人陰道存有的撕裂傷是(嫌疑人)性器官直接造成的,還是其他原因造成的,我們還不清楚警方收集的證據(jù)情況?!北本┐蟪陕蓭熓聞账呒壓匣锶藠淝锴俜治?,性侵時沒有第三人在場,如果被告人一口咬定雙方生殖器沒有接觸,警方要指控強奸罪就會有一定的難度。
法律是否應該順應部分公眾的呼吁,進一步對“強奸”的概念做擴張性的解釋?羅翔認為這是個值得研究的問題?!鞍凑找恍┪鞣絿倚詣e中立主義的立法模式,單方性器官被進入都可認定為奸淫。如果全面采納這種模式,我們的刑法結構會發(fā)生變化,猥褻罪和強奸罪很多時候就沒有必要進行區(qū)分了?!?/p>
2
陳述為何難被采信?
性侵案歷來取證難。當受害者是成年人時,往往難以證明性行為是否違背其意愿。當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時,是否自愿不再是焦點問題,但在其他方面,仍然困難重重。
婁秋琴對此深有體會。她說,以雙方性器官是否接觸來認定強奸還是猥褻,這是立法上的規(guī)定,用以保護未成年人,但在司法實踐中,取證并認定接觸還是有很大難度,因為性侵案一般沒有第三方在場,且發(fā)生在比較隱蔽的場所,犯罪嫌疑人本著趨利避害的心理,通常會否認接觸,以避免更重的處罰。而有些兒童并不認識男性器官,加上驚嚇恐懼情緒帶來的影響,對于猥褻的經(jīng)歷可能無法清晰地表述,給司法取證工作會造成一定的難度。
“性侵兒童犯罪的事實認定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的普遍難題。由于兒童被害人缺乏保護自己的認知能力與行為能力,致使這類犯罪案發(fā)時間較長、客觀證據(jù)很少獲得保全,案件往往呈現(xiàn)以被害人陳述為主的證據(jù)構造?!蔽髂险ù髮W法學院副教授向燕撰文稱,尤其在零口供案件中,被害人陳述真實性的審查判斷對事實認定起到了決定性作用,但司法實務工作者在判斷兒童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時,往往面臨著諸多證據(jù)運用的困惑。
根據(jù)中國司法實務的經(jīng)驗,被害人撤回指控、陳述反復、陳述概括且缺乏細節(jié)這三種情形,往往構成否定其陳述真實性的不利因素。
然而,兒童的認知和心理尚不成熟,容易屈服于外部壓力,若因兒童被害人的陳述出現(xiàn)上述三種情形便排除,會使原本證據(jù)就薄弱的案件更難以獲得有效的追訴。
近年來,司法機關開始發(fā)力,希望在辦理個案時最大限度實現(xiàn)對未成年人的保護。入選2018年度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的“齊某強奸、猥褻女童,最高檢抗訴案”即為一例。
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,齊某在擔任某小學班主任期間,在學校辦公室、教室等處多次對兩名10歲女童實施奸淫、猥褻,還在女生集體宿舍等地多次猥褻5名12歲以下女童各一次。
該案歷經(jīng)三級法院五次審理。某市中級法院一度以強奸罪、猥褻兒童罪判處齊某無期徒刑,齊某上訴后,省高院將量刑改為有期徒刑十年。最高檢提起了抗訴。
在最高法庭審期間,齊某及辯護人仍堅持事實不清、證據(jù)不足的辯護意見,理由便是認定犯罪的直接證據(jù)只有被害人陳述,且被害人陳述前后有矛盾、不一致,“其中一個被害人在第一次陳述中只講到被猥褻,第二次又講到被強奸”。
出庭檢察員答辯稱,齊某性侵次數(shù)多、時間跨度長,被害人年齡小,前后陳述有些細節(jié)上的差異和模糊是正常的,恰恰符合被害人的記憶特征,且被害人對基本事實和情節(jié)的描述是穩(wěn)定的,有的被害人雖然在第一次詢問時沒有陳述被強奸,但在此后對沒有陳述被強奸的原因做了解釋,即當時學校老師在場,不敢講,這一理由符合孩子的心理。
2018年7月,最高法終審判決齊某犯強奸罪、判處無期徒刑,犯猥褻兒童罪、判處有期徒刑十年,執(zhí)行無期徒刑。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點評稱,最高法院對齊某案的改判說明,對性侵兒童犯罪案件證據(jù)的審查判斷,要根據(jù)兒童的身心特點,按照有別于成年人的標準予以判斷。
齊某案也被最高檢列為指導性案例。李文峰稱,實踐中,已經(jīng)有多起案件參照該指導性案例作出判決。
3
男童被“強奸” 易受刑法“另類歧視”?
針對性侵未成年人的行為,中國的立法者顯然對保護女童傾注了更多心血。一些男童受到性侵后,作案者受到的懲罰相對“有限”。
2017年5月,江蘇省常州市法院發(fā)布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十大案例,其中一起案例的受害者即為男童。該案中,常州市一名中學女教師黃某與其班上一男學生多次發(fā)生性關系,法院判黃某犯猥褻兒童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。
辦案法官向媒體介紹,因為強奸罪侵犯的對象是婦女,這名女教師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。當時輿論評價,這反映了中國刑法的“另類歧視”,與強奸幼女最高可判死刑的懲罰力度相比,“強奸”男童只能以猥褻兒童罪論處,震懾力明顯不足。
具體到黃某案,因黃某有自首情節(jié),自愿認罪且無前科,判三年屬于從輕處罰。
但性別中立主義立法有一項優(yōu)勢,即可加強對男童的保護。羅翔介紹,由于“強奸”這個罪名本身預設了女性的被害地位,一些地方已修改罪名,試圖用中性的詞語進行替代。如美國有些州將強奸罪修改為性侵犯罪(sexual assault)、性攻擊罪(sexual battery)或犯罪性性行為罪(criminal sexual conduct)。
另一方面,法律開始承認女性對男性,或同性之間的性侵犯,不再認為性侵犯的被害人只能由女性構成。如德國1998年新刑法典將1975年刑法典中的“強迫婦女”修改為“強迫他人”,中國臺灣地區(qū)1999年刑事相關規(guī)定亦將強制性交罪的對象由“婦女”修改規(guī)定為“男女”。中國大陸刑法也開始吸收性別中立主義的立法,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(九)已把強制猥褻、侮辱婦女罪修改為強制猥褻、侮辱罪,男性也可以成為該罪的被害人。
不過“強奸罪”尚未作出相應改變。有些男童被“強奸”的案例中,若情節(jié)惡劣以至于猥褻兒童罪的十五年最高量刑都“不夠用”,法官通常會采取猥褻兒童罪和故意傷害罪等數(shù)罪并罰的方式定罪量刑。
有研究者指出,須從立法層面完善對男性未成年人性權利的保護。
4
立案的只是冰山一角
前述未成年人保護的困境,大多由進入司法程序的性侵兒童案件所暴露。事實是,當性侵未成年人的行為發(fā)生后,能進入司法程序的只是冰山一角。
“孩子被侵害后,報警的可能性非常小。”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說,相當一部分兒童沒有防性侵意識,缺乏辨識能力,加上性侵兒童案常是熟人作案,如家庭成員、老師等,“對孩子來說,這些人是他們敬畏的對象”。
為解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隱蔽性高的難題,國際通行做法是建立強制報告制度,即規(guī)定所有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機構和個人,在發(fā)現(xiàn)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時,都有及時制止并報告的義務。
目前,上海、浙江、湖北等地已經(jīng)通過地方性法規(guī)建立了強制報告制度,“比如老師、醫(yī)生等,如果發(fā)現(xiàn)有兒童被侵害卻不報告,他要承擔行政后果。”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秘書長田相夏告訴南方周末記者,他認為地方的先行探索亟須得到上位法的支持。
一些受害者的監(jiān)護人選擇了沉默,但另一些監(jiān)護人去報案時,卻時常會發(fā)現(xiàn)公安機關不愿立案。
“立案難是處理這類案件的第一大難點?!比珖蓞f(xié)未成年人保護專業(yè)委員會主任佟麗華對南方周末記者說,法律規(guī)定要有基本的證據(jù),公安機關才能立案,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,往往都是熟人作案,“孩子年齡小,哪懂得保存證據(jù)?”
佟麗華正在處理的兩起案件,初期公安機關都不想立案,其中一起引發(fā)受害人母親長期上訪,最后是援助律師幫助她在省公安廳長接訪時去反映問題,引起廳長的重視才立案。
佟麗華建議,可以參照公安機關“凡是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必須立案”這一經(jīng)驗,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明確規(guī)定,凡是接到兒童被性侵害的報案、控告、舉報的,公安機關要馬上立案,立即開展刑事偵查工作。
“公安機關立案后,如果通過刑事偵查發(fā)現(xiàn)證據(jù)充分,再向檢察機關移送。如果發(fā)現(xiàn)證據(jù)確實不足,那就撤案,不要因此影響對公安機關的考核。”佟麗華還建議,針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,要改變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撤案即作消極評價的考核體系,解決公安機關的后顧之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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