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12日,黑龍江五常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關于“同居女友流產(chǎn)后分手,男方要求返還彩禮”的案件。
據(jù)了解,原告小李(化名)與被告小燕(化名)于2019年打工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。
2020年1月,小燕未婚先孕,兩家商量結婚事宜,小燕提出向小李索要彩禮20萬元,并同意按照農(nóng)村習俗舉行典禮儀式。隨后小李通過銀行轉(zhuǎn)賬給小燕10萬元。
2020年2月,雙方商議在醫(yī)院做了人工流產(chǎn)手術。
2021年初,小李父親病故,家庭條件惡化,小燕提出購房購車的要求,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導致分手。
故原告小李將被告小燕訴至五常法院,要求被告返還全部彩禮10萬元。
庭審中,原告小李認為,被告小燕借婚姻之際索要彩禮,現(xiàn)雙方已無法結婚,被告應返還全部彩禮。
被告小燕辯稱,是因原告家庭變故導致二人分手。雙方自2020年1月起存在共同生活開銷,且二人在交往期間女方做過流產(chǎn)手術,需要精神賠償。
最終,五常市人民法院認為,原告以結婚為目的給付被告彩禮款,數(shù)額較大,但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,故原告請求返還彩禮款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在原、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存在共同花銷,應當予以扣除后適當返還彩禮款。
被告主張雙方同居期間懷孕做流產(chǎn)造成身體傷害,要求精神賠償沒有法律依據(jù),本院不予支持。
綜合以上因素,本案最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款6萬元。
根據(jù)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第十條之規(guī)定,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:
(一)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的;
(二)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但確未共同生活的;
(三)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。
適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項的規(guī)定,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。
近年來,“彩禮糾紛”常常引發(fā)熱議?;榧薇臼且粯睹朗拢峒安识Y時總會顯露出一種沉重的味道。
紅星新聞此前發(fā)表評論稱,彩禮本身就是一個很難被量化的概念。雖然民法典有“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”的規(guī)定,但除了騙婚、買賣婚姻等極端違法行為之外,彩禮很難從法律上進行界定。
同樣的金額,家境寬裕的人可能覺得只是人之常情,家境并不寬裕的人則可能感覺是無法承受之重。
將婚姻幸福寄托在彩禮上,無疑是對婚姻關系的物化和矮化,甚至是為婚姻解體后反目成仇埋下伏筆。只有不再將彩禮當作檢驗婚姻的唯一標準,才能真正不為物累,使婚姻回歸兩情相悅的本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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